徐娟律师成功代理房屋析产继承的申诉案件
顾凤某的儿子以监护人的身份对(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365号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民事调解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说其母亲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析产继承浦东新区凌桥镇某号的房屋的诉讼期间患有老年痴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名是无效的.
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作为被申请人顾#珍等的诉讼代理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代理意见:申请人提供的所有就诊病历记录及上海市虹口区精神卫生中心的就诊意见书不足以证明顾凤某在原审案件诉讼过程中系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一中民一(民)申字第49号裁定,以申请人未能就原审中顾凤某无诉讼行为能力提供证据加以佐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顾凤某的再审申请.
案情简介:在(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8365号房屋析产继承案件的民事调解时顾凤某同意一间灶间产权归其所有,此房在动迁时,动迁部门以此房系简易房为由不作现房安置,只给予6000元货币安置,顾某凤的儿子认为其母亲吃了大亏,所以以其母亲患有老年痴呆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