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云峰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房产继承案件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案情简介】王先生与李女士于1980年再婚,婚后未生有子女,王先生有亲生子女3人,李女士有亲生子女2人。王先生于2004年病逝。其后,就王先生财产问题产生诉讼。2006年李女士以确权为案由起诉王先生的3个子女,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该案一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又自行撤诉。至此,王先生的3个子女才知道父亲还留有一套房产。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 李女士于1980年再婚,婚后未生有子女, 王先生有亲生子女3人, 李女士有亲生子女2人。 王先生于2004年病逝。其后,就 王先生财产问题产生诉讼。2006年 李女士以确权为案由起诉 王先生的3个子女,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归自己所有。该案一审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驳回,上诉后又自行撤诉。至此, 王先生的3个子女才知道父亲还留有一套房产。
【诉讼过程】2008年12月本律师代理 王先生的3个子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 李女士及其2子女辩称: 王先生生前曾想将该套房屋的产权人变更成我,故此,该变更申请实际上就是一份自书遗嘱,我要求按遗嘱继承办理。
【案件结果】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房产归 李女士所有, 李女士分别给付 王先生的3子女各7万元。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1)、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该变更申请是否属于自书遗嘱。针对以上焦点问题本律师当庭提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经过确权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的确认。变更申请不属于自书遗嘱,因其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及实质要件,其所表达的是变更产权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是遗嘱。海淀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其作出的一审判决公正、合理,彰显了法律的正义。
宋云峰 律师
20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