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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发布日期:2011-08-12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所谓不告不理原则就是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即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人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才得受理;并在审理中受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下案中,原告起诉的是“要求拆除上述搭建物”,而二审上诉人的诉请却是“上诉人已将搭建物拆除到仅剩窗台上的雨棚,已经不影响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故要求不再拆除这部分雨棚”。上诉人改变了一审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诉求不予审理。

附相关判决书节录:
刘挽澜律师注:名字带A为上诉人,带B为被上诉人,带a为原审原告,带b为原审被告

  上诉人郭Ab因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江Ba是上海市华灵路YYYY弄某号201室房屋产权人,郭Ab是华灵路YYYY弄某号202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左右邻居关系。因郭Ab在江Ba与郭Ab房屋阳台之间的平台上搭建了金属栏杆、塑钢窗及雨棚,江Ba认为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拆除上述搭建物。

  原审法院另查明,江Ba原起诉请求包括要求郭Ab拆除安装在江Ba阳台西侧的美的空调外机。审理中,江Ba申请撤回该诉请,原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审理中,江Ba表示,其起诉后,郭Ab只是将紧靠江Ba阳台西侧的两块塑钢窗上的玻璃拆除,其余搭建物并未拆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互为便利,公平合理地处理好相邻关系。郭Ab在位于江Ba与郭Ab阳台之间所作搭建确实对江Ba构成了影响。虽然郭Ab在江Ba起诉后拆除了部分搭建物,但并未将其余搭建物拆除,相关搭建物依旧对相邻关系造成妨碍,故江Ba要求郭Ab拆除郭 Ab阳台东侧的搭建物于法有据,予以准许。郭Ab未到庭应诉,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据此判决:郭A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安装在华灵路YYYY 弄某号202室阳台东侧的搭建物。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郭Ab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已将搭建物拆除到仅剩窗台上的雨棚,已经不影响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故要求不再拆除这部分雨棚。

  被上诉人江Ba答辩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相邻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互为便利,公平合理地处理好相邻关系。上诉人在其阳台东侧的搭建物,影响了被上诉人的通风、采光,原审法院判令其拆除,并无不妥。现上诉人提出其拆除部分后已不再影响被上诉人,要求不继续拆除,因其诉求并不是原审审理的范围,本院难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郭Ab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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