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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诉重要考点:督促程序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综合多年来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分析,民事诉讼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大户”。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民诉部分单选题占16分、多选题占22分、不定项选择题占8分,主观题占20分,共66分。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督促程序与解决民事争议案件的一般审判程序不同,它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体上的债权债务纠纷为前提,当事人不直接进行对抗。债权人是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其权利请求仅限于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没有对立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因此,督促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具有非讼的特点。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等。它不像处理民事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对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金钱,是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是指人民币,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外国货币。所谓有价证券,是指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以及可以转让的存单。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只是选择诉讼程序时间更长,不利于问题的快捷简便解决。如果当事人选择了诉讼程序的,就不能再选择督促程序。选择诉讼程序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见,督促程序不是解决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督促程序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

  (五)支付令的申请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申请人还应当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二是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七)支付令异议的法律后果

  法院无须查明审查异议是否有正当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因为法院知只是判断是不是异议,所以不用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支付令失效后,督促程序不会直接转为诉讼程序,法院作出终结督促程序裁定前,债务人请求撤回异议的,应当准许,在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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