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商法经济法重要考点(3)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4.公示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要进行年度的财务强制审计义务。
6.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也就是股东会的主要权利事项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总结:机构可以简化到( 三会 )全无。唯一的股东可以同时行使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那么监事会的权利呢?职工监事行使。
7.一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是为财产混同,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该股东举证,债权人无需举证。
2原告: 债权人 被告: 股东和公司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结:
1退股权、用脚投票制度;
2原告: 反对股东 ,被告:公司
3起诉期的长度:最短30日
4只有( 反对 )股东才能行使此权利。
5其中第一个情形,必须( 5 )年投反对票。
6有限公司股东只有这三个法定情形才能行使退股权;在股份公司中,则只存在第2个情形。除了这些法定情况,股东均不得退股,否则为非法抽逃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