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则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故意、过失地实施行为,原则上存在期待可能性成立犯罪。期待可能性仅仅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考虑的。
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几个案例:
1.刑法第307条第2款(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包括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
2.基于自然灾害、生活严重困难的已婚妇女,流落他地而不能独立生活,与他人重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一般认为,驾驶人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4.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