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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我国刑法的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注意该类人员范围

  在我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

  a.外国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外交职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军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婚之女非中国公民)等;

  b.外国派来参加在我国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代表;

  c.来我国访问的外国高级官员、政府首脑;

  d.途经或暂时留在我国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等。

  2、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的规定。(当然,不能认为这些地区不适用“中国刑法”,只是不适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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