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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与夫妻共同债务有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子
发布日期:2011-08-10    作者:徐敏律师
      第一个案子,是县级法院。当时,找到我的当事人,按其本人说法,是一名受害者。丈夫在结婚登记后,开始沉溺于赌博,几年下来,输了很多钱。我方当事人,为了还清其债务,卖了作为嫁妆的房子还债,最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债主还是不断地找上门来要债,法院的判决一次又一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女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女方的心情我可以理解,急人所急,在办好委托手续后,我立刻展开调查工作。主要是向相关派出所查询因赌博而受处罚的记录。当地派出所2004年以后才联网记录。当天,我查询了六个派出所,找到两个处罚记录,一个打架记录。按当事人的说法,打架其实也与赌博有关。我查了相关资料,记录上没写明赌博。
      之后,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但法官态度很冷漠,不予配合。
      开庭审理过程中,我们提交的意见,法官也不予重视。我庭后直接对法官说,这个案子,如果判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是不公正的。法官回复了一句,判决由承担夫妻共同偿还为此类案件的常态;判决一方不予承担偿还的是非常态,需要院审委会同意的。我接了一句,如果需要,这案子能希望提交审委会讨论。
      案子判决结果出来后,不出所料,败诉。
      我方当事人立即上诉至中院。
      中院的主审法院是一个庭长。开庭当天,主张当事人调解。
      期间,我问法官,现在相关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省高院的指导意见冲突,现在法院倾向于哪个做法?法官说,如果判决,这个案子肯定要维持原判的。我说,对我方当事人来说,如果维持原判,于事实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公正的。
      法官没说什么。
      眼看情形不对,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从只能侧面打开突破口,说了很多我当事人对家庭的付出;当事人的丈夫对家庭不负责任、还背叛妻子之类的话。本次借款的出借人,正是丈夫婚外情的女人的妈妈。如果这样,法院还是维持原来判决,对我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正,这样的判决,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官对我方当事人表示同情,说那么调解一下吧。
      两个小时的讨价还债过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我方支付一半的借款,另外一半,由出借人向借款人追要。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这样的结果至少不是最坏的。但这样的结果,我方当事人还是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她听说,现在,一审法院又收了几个以夫妻共同债务为名的民间借贷纠纷。
      “我已经离婚了,但债务(借钱赌博之债务)还一直都有,到底我要不要活了?”面对当事人的哭诉,我也只能无奈劝慰她。

      另外一个案子就顺利多了。主审法院,也是县级法院,只不过是另外一个县。这个案子,借款人是妻子,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承担三十多万的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鉴于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本地法院的做法,我告知这个案子一审败诉的可能性很大,但事后可以按离婚协议向女方要求追偿。
      虽然认为是败诉可能性比较大的案件,作为律师,接受了委托,我也一定要努力。看材料,分析事实,寻找法律依据,写代理词,我都很用心。
      开庭一段时间后,我收到法院判决书,判决我方当事人不用承担偿还责任。换句话说,案子胜诉了。
      一个看起来简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过律师的努力,也许就有了相对理想的结果。

      作为立法者,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由于夫妻间的特殊关系,在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是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夫妻双方,一方存在赌博恶习的前提下,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想要证明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或者借条其实是一份赌债等情况的,实在是件为难的事。
      律师想要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是需要做很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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