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诉沈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XX,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一沈XX,女,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住所地余杭区临平西大街中国人民银行余杭支行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90219.5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4月29日17时,被告一驾驶浙AQ9670号轿车经华兴路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对面路段由北往东左转弯通过华兴路东侧非机动车道时,与在该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的杨召新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经余杭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余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赔偿清单:)
赔偿清单
医疗费:3169.10元
伤残赔偿金: 41148元
误工费:17600元(3300元/月 X 5月零9)
护理费:2750元(50元/天 X 55天)
被扶养人生活费:19727.4元(14091元/年 X 14年X 10% X 50% X 2)
住院伙食补助费:825元(15元/天 X 55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合计:902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