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宪法为何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1-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修改宪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面修改,即用一个新的宪法文本代替原来的文本;另一种是修正案方式,即原宪法文本不作修改,将修改后的条文作为修正案附在原宪法文本之后。
我国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修改宪法,都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进行修改。采用这一方式,是为了保持宪法的稳定。修正案方式是对宪法个别条文或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的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需要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时,适宜采用修正案的方式。这样,一方面使宪法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又能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纵观世界各国修改宪法的方式,大体上也有全面修改和采用修正案方式修改这样两种方式。法国是采用全面修改方式的一个典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1791年制定了第一部宪法;此后,对宪法进行过十余次全面修订,现行宪法是1958年第五共和国宪法。美国宪法的修改则采用修正案的方式。美国宪法是1787年通过的,现在仍在施行。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二百多年来美国一直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先后通过了18个修正案,共修改了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