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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中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按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4款的规定,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此给他人(本人)造成损害的,由该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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