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提供保管箱服务?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提供保管箱服务是一种代理资产保管的业务,指银行代客户保管各种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和出租保管箱的业务,包括委托代保管业务和出租保管箱业务。
委托代保管业务的基本做法是,首先由委托人填写申请书,写明保管期限、有价证券金额、张数号码或其他贵重资产的数量、价值,其中两份交银行,一份由委托人收存。经银行清点保管财物后,出具保管证并将资产入库保管。委托人在提取资产时,应出示保管证及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经核实后方可提取。部分提取的,应收回原保管证并办新证。在保管期间,客户的名称、地址如有变动,或需改换印鉴时,应及时向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应依约定向银行交保管费,一般一年收缴一次,中途提取的不予退回。委托保管业务中的银行和委托人是保管合同关系,应适用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
出租保管箱是指银行将保管箱出租给客户,由客户自己保管其物品。出租保管箱业务的基本做法是,租用人申请办理租用保管箱手续,应出示其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文件,经银行审核同意,才可签订租约;租用人根据需要在银行营业时间内凭租用证及预留印鉴可随时开启使用。租用人如遗失钥匙或印鉴,可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由此而发生的破箱、换锁工作费用由租户承担。如在挂失前发生冒领,银行概不负责。租用人租用的保管箱不得转借他人,对租户所存物品的种类、数量,银行概不过问,但租户不得利用该箱作为非法用途,或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品、由此造成的事故,银行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民事和法律责任。保管箱的租费一般是按年预缴的,承租的客户在租期届满时应到银行来办理续租或退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可作为自动续租,照计租费。出租保管箱的银行和租用人之间为财产租赁合同关系,应适用有关合同法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