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领域如何提供公共服务
发布日期:2011-03-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知识产权问题直接影响到重大经济活动的成败。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为重大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通过明确知识产权审议的性质、合理界定重大经济活动的范围、成立审议服务机构、建立审议服务跟踪监督机制等,为重大经济活动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的核心战略资源,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及未来的知识经济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关系到国家长远的、战略的、深层次的发展问题。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由于我国目前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因知识产权引发的这些问题还难以完全依赖市场或者企业自身来解决,因而形成了强烈的公共需求。因此,在重大经济活动领域,建立知识产权审议机制是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
目前,在国家层面,针对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审议,我国尚未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也未建立规范的审议机制,仅有少量关于知识产权审议的条款,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当中。通过对国内已有的知识产权审议实践进行实证分析,本文拟对这一机制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以期能为我国知识产权审议活动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提供可行的建议,为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性质和服务对象
审议的性质:公共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重大经济活动时,有关部门和专家应当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予以审查论证,从而为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和实施提供合理的对策和建议。它的理论内核就在于强调公共协商与理性论辩,是审议民主理念在我国政府决策领域的具体体现。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公共服务。在现代社会中,专业性服务的提供通常来自三个方面:公共服务、私人服务与社会服务。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公共权力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属于公共服务,由营利性的私人企业使用私人资源提供的属于私人服务,由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属于社会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其所使用的权力与资源的性质。所以,现代社会中的公共服务就是指使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向公众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它是一种能够满足公民直接需求的由国家介入的服务活动。公共服务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可以分为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安全服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活动属于其中的经济公共服务,它是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政府决策、为企业从事经济发展活动所提供的一种专业性咨询服务。
对重大经济活动实施知识产权审议,是有机整合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政策的一项创新实践。建立这一机制可以发挥以下功效:其一,防范知识产权风险。通过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审查论证和跟踪监督,可以提高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有效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减少知识产权纠纷。其二,促进政府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鉴于知识产权所涉及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审批部门所拥有的有限信息和有限理性,可能难以满足正确决策的需要。在知识产权审议过程中,通过不同部门代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参与,可以最大限度地集思广益,使政府部门对问题的本质有更加深入和完整的认识,从而尽可能地降低决策错误的风险。其三,培育知识产权文化。通过引导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评价,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使大家在真实、直接的知识产权参与和辩论协商中加强知识产权观念、掌握知识产权技巧、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从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
审议服务的对象: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是重大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如何界定,是我们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一般而言,经济活动的“重大”程度,可以从“强度”和“背景”两个标准来判定。涉及国家财政资金的大量投入,达到一定的金额,可以反映出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但是,也应包括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规定的金额起点,却对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经济活动。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界定重大经济活动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性规定。例如,贵州省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规定,“使用财政及国有资金数额巨大或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属于重大经济活动”。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灵活性大,覆盖面比较广;缺点是此类规定过于主观,由于没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具有较大随意性,操作性不强。其二,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定量规定。例如,江苏省规定,重大项目是指省财政资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规定起点金额,可以使重大经济活动得以量化、客观化,强化了可操作性;缺点是覆盖面有限,不能容纳那些虽然没有达到起点金额却具有重要公共利益价值的经济活动。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大经济活动的界定可以分两步走:首先,对重大经济活动予以概括式定义,即“重大经济活动,是指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单体项目中,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巨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经济活动。”由此明确其内涵和性质,强调知识产权审议的对象主要是针对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和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其次,在抽象概括定义的基础上,再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具体列举,并且在列举时可以采取定量规定与定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审议活动的开展需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不同类型重大经济活动认定的标准不一样,对于涉及的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数额,不能一概适用同一金额标准。笔者仅尝试对重大经济活动类型化提供一个建议:第一类是设立较高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经济活动,例如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并购项目、重点引进项目、重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等,知识产权可能是其构成要素,只有数额较大时才需要进行知识产权审议。第二类是设较低起点金额的重大经济活动。此类活动,例如重大科研项目,核心技术转让项目、重点装备进口等,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活动的成败,故不宜设过高的起点金额。第三类是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经济活动。此类情形不设起点金额的限制,由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议,由此也可以为以后扩大知识产权审议范围预留空间。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不仅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必要的公共政策建议,也可以为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考虑到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已逐步成为经济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分析评价日益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没有在列举范围之内的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同样鼓励有关部门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议活动。
审议服务主体和服务内容
审议服务主体:组成成员多元化。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及现代化的推进,“公共行政”的理念逐渐被广泛接受。西方“福利国家”神话的破灭及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败”论,已从现实和理论层面揭示了政府不是万能的。在公共服务领域,应当让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审议服务的主体,审议机构的组成成员应当多元化,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应包括法律、技术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这不仅可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对经济、社会的整合能力和监管能力,还可以深化公民的参与型行政理念,从而确保审议活动能提供独立、专业、高效的咨询服务。
鉴于知识产权审议涉及国民经济的许多重要领域,为了保障知识产权审议工作的顺利开展,笔者认为,应整合知识产权、经济、贸易、科技、投资管理等领域的公共资源,建立一个跨部门的综合性协调管理机构。与此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审议主要涉及的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因此建议以各级政府的名义设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组织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工作。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当地政府的主要领导担任,组成成员应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审议委员会与其他机关没有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可以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独立开展审议活动。此外,该机构本身具有协调优势,在涉及跨行业、跨部门的经济活动时,可以解决单一主体难以解决的综合性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强调的是,优化审议服务的主体不仅要从组织设置上着手,而且要有一支高素质、强能力的审议队伍。为培养一批专家学者及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审议的骨干,应组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专家库。专家库组成成员应包括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等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只有不断提高审议队伍的素质,才能确保所提供的审议服务具有权威性、独立性,才能推进审议活动向专门化方向发展。
审议服务内容: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审议的内容是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包括重大经济活动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状况、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状况、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的知识产权状况、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状况、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内容。如果不审议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状况,那么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很可能会存在没有被合法授权、已超过有效保护期、权属不明或者是与核心技术无关的外围专利等诸多问题,由此将直接影响到重大经济活动的成败。因此,必须对重大经济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减轻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并编制知识产权评价报告书。在实际工作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价指导意见,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评价准则体系,以加强对知识产权评价的管理和规范。
审议服务程序及监督
审议服务程序:具有任意性。知识产权审议程序,就是采用怎样的方式和机制协调申报单位、审批部门和知识产权审议部门的关系,使知识产权审议得以有效推进。从国内已有的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承担必要的审核义务。例如,武汉市规定,项目申请单位将评价报告与其他申请材料提交行政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承担知识产权审查具体工作。贵州省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责成申请单位提供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主管部门或国有企业认为重大、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应向特别审查机制专门委员会申请审查。其二,项目申请单位承担知识产权评价义务,项目审批单位不承担审核义务。例如,济南市规定,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前期审查,向项目申请单位提出知识产权审查要求。项目申请单位到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审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为了设置一个科学、规范的审议程序,笔者建议,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审议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客观公正、分工合作、数据共享、信息保密原则,以指导审议工作的正常开展。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资料应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审议部门进行审议时,应当分工协作、集体研究、科学分析,实事求是地对重大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因素进行审查和论证;重大经济活动审批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对知识产权审议所需的数据资料实行共享;参与知识产权审议的相关部门、中介机构和专家应当保守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的秘密信息。
其次,应当对知识产权审议的性质有明确的定位。鉴于知识产权审议的目的在于为政府决策提供充分的参考和建议,因此,在重大经济活动审批程序中,知识产权审议程序应当是一个公共服务程序,而不是一个行政审批程序。如果将其规定为行政审批程序,不仅与当前简化审批程序、审批手续行政立法趋势相冲突,而且也找不到相关上位法依据。况且许多地方政府所下发的文件也是明确强调了项目主管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配合机制。可见,将知识产权审议程序定位为公共服务程序,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与当前政府所倡导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完全相吻合。
第三,应当规定知识产权审议的具体工作程序,强化可操作性。在协调知识产权审议相关各方的关系时,应当规定申报单位不仅要承担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价义务,审批单位也应承担必要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鉴于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故可以考虑由审批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必要的时候,由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知识产权审议意见。为了强化审议意见所具有的参考价值,使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审议意见,避免审议程序流于形式,审批机关对知识产权审议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逐项就不予采纳的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
审议跟踪监督:服务质量的保障。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的跟踪监督机制的缺位,将导致知识产权审议所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在项目实施后难以得到真正贯彻和执行。因此,重大经济活动实施后,审议委员会和审批部门应当对重大经济活动进行知识产权跟踪监督。跟踪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重大经济活动实施后实际产生的知识产权影响与知识产权评价报告预测可能产生的知识产权影响,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其二,重大经济活动实施中所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知识产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如果发现在重大经济活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重大不良知识产权影响,审议委员会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实施单位提出改进意见或者修订重大经济活动方案的建议,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作者简介】
何炼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