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是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对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执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平衡财政收支,促进经济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按融通资金方式划分,有信用放款、抵押贷款和票据再贴现;按贷款期限,分为20天以内,三个月以内,六个月以内和一年期四个档次。它具有一般贷款的特征,如计划性、偿还性、保证性、期限性和计收利息;但由于它是货币政策工具,又与商业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的一般贷款有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贷款对象不同,对于一般贷款而言,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贷款的对象是生产、流通和建筑领域的企业单位。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则是经过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往来账户,并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准备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贷款的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贷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的存款,人民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于基础货币。
(3)制约贷款问题的因素不同。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放多少贷款,要受资金来源数量所制约,并按照长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同构成,确定长短期贷款的恰当比例,人民银行贷款则不是按照资金来源多少确定贷款总量,主要根据预定的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确定贷款的增加或减少。
(1) 贷款的职能作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贷款,是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对于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的贷款,在整个银行贷款中处于总闸门的地位,因为人民银行贷款投入的是基础货币,它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初始资金(或原始存款)的来源,一旦进入流通,就会按照固有的规律派生出更多的存款,并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所以调控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投向,可以直接引导、调节整个银行贷款的规模和结构。
(2)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是我国目前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人民银行贷款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灵活自如地调整人民银行贷款的数量和投向,具有伸缩性大,适应性强的特点,人民银行贷款,既可以调节需求、又可以调节供给。通过人民银行贷款的调控,不仅能控制贷款总量,制约社会总需求的增长,还能在不增加贷款总量的条件上,以调整增量的投向或调整存量的结构,促进增加有效供给,为稳定货币,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创造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