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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哪些行政机关予以协助?
发布日期:2011-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依照本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遇有超出监察机关职权范围的紧急、特殊情况时,确需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的时候,可以提请上述行政机关予以协助。例如,监察机关为了查清事实和取得证据,需要对与案件直接有关的或者同案件的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需要向公安机关在押的人犯或者收容审查人员调查取证时;认为与查办的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需要不批准出境或者阻止其出境时;需要解决与证据有关的技术鉴定问题时;遇有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围攻、殴打、威胁监察人员和检举人、证人以及冲击监察机关等情况时。另如,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时,遇有财务审计、税务稽查、海关监管或工商行政管理等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情况,监察机关都可以提请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提请其他行政机关予以协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在接到监察机关提请协助的要求后,应当予以协助、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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