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女职工生完孩子不到1个月被学校开除 |
2011年05月23日1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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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市某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以女职工王某旷工超15天为由将其开除。王某不服,将单位告上五指山市法院。经法院努力调解,该中心一次性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5760元,双方和解。 2008年3月1日,家住五指山市雅蓄路的王某与五指山市某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签订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6月12日,王某向单位请假生孩子,随后生育一女孩。同年7月10日,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以王某未请假旷工超过15日为由将王某开除。王某不服,向五指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来因不服五指山市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将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告上五指山市法院。 经五指山市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该学校后勤服务中心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经济补偿金5760元,王某同意撤诉。 律师点评: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张天翔律师(13707500017)指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依法享有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辞退或开除有旷工行为的劳动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合法形式通知请假的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及逾期不报到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天翔建议劳动者,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积极向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