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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不因超龄影响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王振兴律师
 农民张某已经63岁了,但是因为孩子考上了大学,要交学费,为了挣更多的钱供孩子上学,身体硬朗的他,把村上包给他的承包地转包了出去,和同村的几个老少爷们,一起来到城市打工。不料,在担任保安员的过程中,不慎在工作中受伤。   因为张某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60周岁,单位领导拒绝为其做工伤认定,有关部门对张某递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张某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法律人士认为,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工伤认定。
  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的农民,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三个条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他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中受伤,应当予以劳动者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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