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在京外地农民工工伤认定、定残鉴定、补充标准及企业责任
发布日期:2011-06-30    作者:孙新律师
一、工伤认定     1、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内(11月25日前)由企业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如企业未提出的,职工或其家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工伤认定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一式四份;(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同事证明材料或单位事故报告);。
3、劳动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
4、对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应当核发《工伤证》
二、劳动能力鉴定
1、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属均可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时间应该在工伤认定后,提交的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4、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特殊可延长30日。
5、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
(一)受理
  病、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提出申请,企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经企业劳动鉴定机构审定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
申请人如实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2)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提交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和工伤职工选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及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
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或职工。用人单位或职工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60日内将检查结果报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职工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的,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七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再次鉴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三、补助及标准
1、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须经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标准为: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30%
5、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六级伤残,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6、伤残津贴,应按月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至四级伤残,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并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项补贴。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为5至10级,且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存在此笔费用。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7、安装假肢: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依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
四、标准应该是北京市的标准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市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本市和外地均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到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为工伤的外地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按照本市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给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外地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或者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五、发生工伤是否要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属于厂方的责任则会对厂方进行行政处罚,至于处罚的依据散见于各部法律,比如《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等。经查询后,我并没有找到相关可以处罚的依据。
经咨询12333后,对于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且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这个没有具体的规定,并涉及企业的行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