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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基准与量刑要素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杨振夏律师
量刑基准与量刑要素是如何确定的
       —答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询问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
犯罪嫌疑人李某询问:
李某盗窃他人财产3000元 ,被依法逮捕,拘押在某看守所。本律师被李某的妻子委托为辩护人。本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李某时,李某询问:按照刑法规定自己的最高刑不超过3年,那么法院是如何确定自己的最低刑期的?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就法院如何确定量刑基准与量刑要素答复如下:
一、量刑基准的确定。根据公安部等部委关于《量刑意见》第12条规定,非数额型一般典型犯罪,以法定刑中段略下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五分之二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仅为两个刑种的,以两个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不同刑种的结合点,合议庭或独任庭可根据案情选择适用);法定刑为多个刑种的,以中间刑种或中间刑种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但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对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
     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本分则有规定的,从分则规定,但有故意犯罪前科的,基准刑不得低于拘役三个月。
      二、 量刑要素
     1、量刑要素分类一。根据《量刑意见》第13规定,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法定要素系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酌定要素系虽无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政策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的因素。  
     2、量刑要素分类二。根据《量刑意见》第14条规定,量刑要素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和人身危险性要素两类。社会危害性要素是指由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综合体现决定的因素;人身危险性要素是指反映犯罪人再次犯罪可能性的因素。
     3、法定量刑要素。根据《量刑意见》第15条规定,法定的量刑要素由刑法总则和分则分别规定。
     总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累犯、自首和立功等。
     分则规定的量刑要素包括分则条文在罪状描述中反映的社会危害程度,如犯罪行为的程度、犯罪的次数、犯罪的数额、犯罪的后果、犯罪对象的个数等。
     4、酌定量刑要素。根据《量刑意见》第16条规定,酌定的量刑要素一般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
    结合上述规定,李某的基准刑应当在一年,不具有法定量刑情节,也没有犯罪前科,结合酌定情节即全部退赃等情况,法院可能在6-12个月内量刑。                    
(本案例未经同意,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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