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沽离婚律师 离婚中转移财产的三个手段
离婚中转移财产的三个手段
转移财产手法之一: 伪造债务
张某与秦某婚后积累下巨额资产。2000年8月,因秦某“包二奶”,张某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当时她说两人只有一笔14万元的外债。当秦某在2004年2月也提起离婚诉讼时,张某说有五六百万元的债务,而且这些债务都是在1997年间的几个月里冒出来的。她说那是买房欠的债,后来房子被拍卖抵债了。
秦某指责张某是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秦某举例说,1997年初,张某让她的妹妹和姑姑伪造借条,制造出欠其妹妹120万元本金及79.2万元利息、欠其姑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88万元的债务,从而将市值至少在1000万元的别墅以380万元的低价变卖。
法院判定张某所说的债务绝大多数属于个人债务,不能以夫妻财产来支付。
怀疑一切离婚债务
伪造债务是最“高明”的转移夫妻财产的方式之一,而且这些所谓的债务往往都由法院判决来确认,因此经常一方在打离婚官司,而另一方的亲友或者其他人将离婚夫妻一起告到法院,说是欠了他(她)的债务,要求用房产等来抵债,甚至早离婚官司一步,将争讼的房产予以查封。
转移财产手法之二: 私赠财产
一对夫妻,结婚十几年。丈夫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因患有糖尿病,每月收入基本上都花光了;而妻子是做贸易的,灰色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后来,丈夫因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丈夫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分析】 私赠现金难以举证
赠房一方往往提出,房产本身就是自己的父母在婚前赠送或者由兄弟姐妹投资的,因此自己有权自主处理。这类纠纷一般容易分清,然而如果控制家庭财产的一方将现金私下赠送亲友或转存他人户头,往往就很难举证。比如家庭存款到底多少?家庭花销是否正常?究竟转移到哪里?大多数被转移财产一方都是云里雾里,无从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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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手法之三: 私下变卖
2003年夏天,某女士向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决意与“久不归家”的丈夫离婚。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好好爱护妻子和爱女。女方心一软,答应与丈夫和好,并撤回了离婚起诉。2004年1月,丈夫又不知所往。
当这位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准备与丈夫分割财产时,却发现丈夫在她上次撤回起诉之后将家里的房子、汽车都卖掉了。最后,她放弃追查这些财产,也没起诉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她对法官说,反正我靠自己完全能生活,钱、房子都是身外之物,算了。
据有关部门介绍,私卖房产、汽车是近年来最常见的转移夫妻财产的形式之一。某市公证处称,他们近来多次碰到假冒配偶之名办理委托卖房的案件,有的是伪造配偶的身份证或者委托书,还有的男士甚至拉上一名女子假冒妻子来办理“委托卖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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