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政策出台前已违约,合同解除后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麻增伟律师
案例:
2010年4月1日,白某与沙某通过北京某房地产中介签订了一份《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白某将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华园小区的房屋出售给沙某,转让成交价为120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沙某支付定金2万元,沙某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含当日)向白某支付首批购房款20万元,剩余的购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沙某应于首批房款交付之日起3日内(含当日)办理完毕全部银行按揭申请手续,白某须无条件配合沙某提交并签署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双方均不得拖延,否则视为违约;如沙某逾期履行义务超过3日,白某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沙某支付转让成交价20%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没收买方已支付的定金。后沙某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首批购房款20万元, 2010年4月17日,因国务院颁布实施《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银行调整贷款政策,导致沙某无法取得贷款,合同最终未能履行。2010年5月10日,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白某)退回原告定金2万元。
办案律师评析:
本案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因为国家出台调控措施,银行调整贷款政策,导致沙某因无法办理贷款而不能履行合同,沙某对合同无法履行不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本律师在接受白某的案件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在2010年4月17日,国家出台调控措施之前,沙某就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0年4月11日(即合同签订之日10日内)支付首批购房款20万元,已经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如果沙某能在2010年4月11日,按照约定支付首批购房款,并在支付购房款之日起3日内(即2010年4月14日)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手续,那么,沙某还是存在从银行贷出剩余购房款,继续履行本案中购房合同的可能的,因此沙某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的。
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因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原告不能按合同约定金额申请贷款用于支付房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合同签订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首批购房款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定金,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