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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案件受理费的计算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0元至1000;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七)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案件申请执行费用计算
  (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
  (二)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三)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非诉案件
一、仲裁案件
1、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涉外),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2、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4、 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5、 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同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 申请执行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7、 申请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的案件,按保全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行政执行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五、公证执行案件,按执行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2004年初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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