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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拍卖中要求保护租赁权的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11-07-26    作者:110网律师
       执行拍卖中要求保护租赁权的情况说明
 
    说明人:张××,男,×年××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地。
    本案申请执行人:方××,男,×年××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地。
    本案被执行人:吴××,男,×年××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地。
    本案被执行人:厉××,女,×年××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地。
 
                   说明事项
 
    关于拍卖×商位事项,为了避免纠纷,建议法院和拍卖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和拍卖时如实向竞买人说明该商位存在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事实。
 
                事实与理由
 
    ×××日,方××与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贵院提诉讼,×××日,贵院经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吴××、××于判决生效10日归还方××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贵院为此作出作出了×民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决定拍卖本案被执行人吴××的上述商位。
    ×××日,张××与本案被执行人吴××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张××向吴××承租×商位,租期共五年,从×××日起至×××日止,租金每年10万元,共50万元,租金一次性付清。张××如约一次性支付了50万元租金。现离租赁期满还有三年。×××日,×市人民法院依据(××民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决定拍卖该商位。张××提出执行异议,×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张××的异议。
    张××承租的是商位的使用权,根据民法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若该商位被拍卖,原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依然有约束力,买受人不得无故解除原租赁合同,在原承租期满前,也不得重复收取租金。但作为买主,其竞买该商位,就是为了自己使用或者向他人出租收取租金,如果在原租赁期满前拍卖该商位,在买受人与承租人之间,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拍卖法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该商位上有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这对于竞买人来说,无疑是严重的瑕疵。但在实际拍卖中,为了顺利实现拍卖,很可能不如实告知竞买人该商位上存在有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事实。如此就会侵犯买受人的权利,引起诉讼,导致该拍卖无效或者索赔。因此,如在原租赁合同到期满前拍卖该商位,买受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承租人的权利将受到侵犯,拍卖人会陷于讼累,而本案申请执行人方××也会因为承租人或者买受人的诉讼,拍卖后迟迟分不到执行款。既然如此,等原租赁合同期满后再行拍卖该商位无疑是最好的解决方案,如在原租赁合同期满前拍卖该商位,也应如实向竞买人说明该商位存在未到期的租赁合同的事实。
    此致
××人民法院             
                                        说明人:张××
                                        ×××
 
提交说明的结果: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等租赁期满后拍卖该商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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