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公证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就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商品房买卖根据销售范围分内销和外销两种,内销房是指只能在境内销售的房屋,外销房是指向境外销售的房屋。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授权,内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可以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也可以在有管辖权的区、县公证处办理。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只能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
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公证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卖方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 用地批准证书;
3. 城市规划许可证;
4. 用地规划许可证;
5. 立项批复;
6. 土地使用权公证合同;
7. 公司章程;
8. 工程开工许可证;
9.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10. 售楼书、管理公约;
11. 关于售房的董事会决议;
12. 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14. 合同印章、签约人的签字样本。
(二)、买方按境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及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 境内的自然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2. 境内的法人:
(1)营业执照;
(2)如是国营企业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证明;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提供职代会的决议;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董事会同意购房的决议;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约,需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 境外的自然人:其所在国家签发的有效护照,如是华侨应提供永久居留证。
4. 境外的法人:
(1)企业注册登记证或公司注册证;
(2)董事会决议(包括授权委托、同意购房的内容);
(3)董事会主席身份证明、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除境内的自然人和北京市的法人提供的原件不需公证外,其它均需办理公证,外省、市法人提供所有证明材料应由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境外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护照除外)均需在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外交认证方为有效。
5. 港、澳、台的自然人和法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香港自然人: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章。
(3)台湾的自然人:回乡证、台胞证。
(4)台湾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应在台湾法院办理公证,并经海基会寄送副本。
(5)澳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6)澳门的法人:企业登记证、注册证、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签约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应通过司法部委托的新华社澳门分社、澳门南光(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澳门分行、澳门工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出具证明文书。
二、公证机关可提供以下服务:
1. 法律咨询。
2. 草拟、修改合同文本。
3. 参加谈判。
4. 调节纠纷。
5. 出具公证书。
6. 与房地产买卖合同相关的其他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