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的处理应讲求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原告:周社生
被告:周夏生
被告:周振宇
原告周社生与被告周夏生系亲兄弟关系,被告周振宇系被告周夏生之子。被告周夏生与原告周社生共住一栋老屋。后原、被告双方在各自老屋地基上折旧建新,此后两家不再共垛;被告周夏生的新屋在左边(出大门)靠近机耕路口,原告周社生的新屋在右边。按照习惯,原告周社生方的通行通车必须从被告周夏生的新屋禾坪前经过。2008年12月19日,原告周社生在相邻空间内建化粪池,遭被告周夏生方阻拦,由此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周夏生、周振宇即用砖、水泥板块堵塞禾坪前通行道,为此原告周社生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夏生、周振宇保障原告周社生在被告周夏生、周振宇房屋禾坪前护坡内线至其禾坪3米内的道路畅通,原、被告均表示同意;
二、原告周社生自愿于2009年3月26日下午6时前将其房屋左侧挖的化粪池坑填好;
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社生承担。
【争议焦点】
原告建化粪池是否影响了被告的相邻权?被告此时又建围墙故意阻碍原告通行,违背了相邻关系的什么原则?
【法律评析】
也许案件本身也不复杂,争议标的也很简单,需要一个有权威的调解方,来依据法的基本公平正义之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构建一种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重回一种社会稳定和谐之秩序。事情也就暂时解决了。
还是崇尚法律之上吧!本案涉及到几个常见的法律问题,相邻关系,相邻权,以及相邻关系处理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百科解释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还是不很明确,相邻关系就是一种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行使权利给予一定约束的法律关系,由于不动产的特征,所以导致物理上有链接关系的权利主体之间行使对该不动产的权利时的一种限制和节制,以利于对方也能行驶一定权能。
而相邻权就是相邻关系里面的权利内容,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基于原告和被告房屋的相邻,两方自然已经形成法律上相邻关系两方,相互之间都享有相邻权,所以在事件中,原告在相邻空间里建化粪池已经损害了被告的相邻权,所以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排除此妨害,这是被告在行使相邻权。但是,问题就在于,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没有排除此妨害,所以被告采用报复的手段,在原告的必经之路上堆砌围墙,从而也设置障碍,在相邻关系上采用侵犯对方权益的方法,很显然也没有尊重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我国民法规定,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本案的当事人两方为亲兄弟,那么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更应该讲求团结互助,在权利受到损害时,应该请求合理的途径解决。而不应该是报复,那样只能激化矛盾。
法院最后在处理该案的时候,也是采用调解结案,且诉讼费减半,由原告承担,其实也是遵循了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法律界网站提示:相邻关系在生活中非常普遍,大家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问题,不然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相邻关系的形成往往是基于一定历史的地缘关系,所以各方为长期的生活便利考虑,更应该注意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法条链接】
1. 《民法通则》
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 《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