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Learning by Doing公正地看待北大教授医院离奇死亡事件
发布日期:2011-07-22 文章来源:京师刑事法治网
近些年法学教育领域悄然兴起了“clinical”教育模式,“clinical”本来就是医学用语而非法律用语,说白了法学的“clinical”就是医学强调的临床,其宗旨不外是培养法律实际操作人才。法律职业在借用医学术语的同时也显示了法学与医学职业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性和实践性。
我曾经是法官、现在是法学教授、挂职副检察长,曾为美国联邦法院和国际刑事法院的见习学者,在我这个年龄能够经历这么多法律职业,并成长为现今的教授博导,我很为自己感到庆幸。但从我所经历的成长过程的每个阶段都切身感到“边做边学”的重要性。记得作为法官第一次接待刑满释放人员的申诉,全然忘记法律的威严,相反却对眼前这名曾犯有强奸罪的人充满恐惧并有些手忙脚乱,不断的司法“临床”,使我能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就能泰然自若地在监狱面对上百囚犯进行宣判。我感觉医学专家的成长与法学职业的成长异曲同工,应该说任何职业都没有天才的专家,我们的成长都是learning by doing,特别是医学。
今天 (2009年11月10日) 在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旁听一起银行抢劫案证据排除的听证会,法庭上一位较资深的年轻检察官带领两名刚刚从法学院毕业的检察官代表政府进行指控,较资深检察官不时打断另两名检察官的指控和交叉询问中的提问,并对她们进行现场指导。午饭时,我问法官为什么会如此耐心地给与三名检察官这么多时间?法官说,检察官需要培训,特别需要这种现场的培训。与法官的聊天使我联想到国内最近争论的“北大教授离奇死亡事件”,也想到法官笔杆子和医师刀把子下面关乎生命、健康和自由的共性,而想从法律职业和医学职业都是一种“clinical”的角度,客观地谈谈如何看待北大教授死亡事件。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年轻的实习医生不是非法行医。这个概念与刑法语境中的非法行医概念虽然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这一点上不谋而合,但在“非法行医”的概念上则大相径庭。在这里我不想从刑法角度探讨实习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也不想涉足医院在实施抢救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我只想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角度探讨职业成长问题,只要参与抢救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对其扣予非法行医的帽子太过沉重了。
其次,我要呼吁的是,社会应给与医生成长的空间。近两年来,我本人也极不情愿地成为经常跑医院的患者群之一,我和众多患者的心理一样都希望为我诊病的是医学专家,甚至愿意花上百元或数百元去挂特需门诊找专家,这是人之常情。
但医学专家是怎么成长起来的呢,我想在诸多专业方面培训的因素外,社会包括我们公民个人为这个职业人员的成长交了一定的“学费”(或称为此付出不算昂贵的代价),任何一项新的药品在广泛投入临床之前需要志愿者参与试验,任何一项新的手术在大范围投入实施时,总要有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就是社会帮医学这个职业缴纳的学费,而最终受益人还是包括我们每个人在内的社会。
如果我们都不给医学实习生、年轻医生一个成长的机会,那么必然会出现医学人才断档,我们这代尚能享受专家待遇,那么我们的后代呢,估计他们只能享受纸上谈兵式的医生了,那岂不是比现在交点学费付出的代价更大吗。
医学也是科学,行医如同科学实验,任何科学实验都存在风险,法律要给这种风险职业留有一定的呼吸和发展空间。当然,这个职业也应有更为严格的程序及规则,毕竟这个职业比法律更直接关系着人的生命与健康。
再次,我要恳请我们的社会应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不要因为教授的死亡断送了医学院实习生的职业生涯,我想他们也一定是怀揣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天使梦想选择了这个职业,一两次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败也可能成为其职业生涯中最为宝贵的教训和经验。
记得2007年在美国律师协会总部进行的一次有关死刑改革座谈会上,一位经历女儿被强奸杀害的被害人母亲含泪恳请法庭不要判处被告人死刑,她的观点很朴素,原因就是“我是母亲,被告人也有父母,我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失去了亲爱的女儿,我很伤心,但我不愿意看到被告人的母亲和我一样经历失去女子的痛苦。”
相比之下,该被告人是故意犯罪,社会尚能给他机会,更何况我们年轻的实习医生或者实习学生因非故意行为而出现的连他本人也不愿意接受的结果,他们父母望子女成龙成凤的心理也跟我们受害人家属的心里一样,包括医疗事件受害人的父母也是如此,我们为什么不能给与他们成长的空间,更何况我相信他们对职业的追求视如对待生命的固守。
最后,我想告诉因医疗事件失去亲人的家属,我很同情你们,也很了解你们的感受,更理解你们的强烈反应,因为我也曾失去生病的亲人,即使若干年过去了,我仍无法从这种悲痛中解脱,但我想从这个事件的局外人角度客观地看待医疗死亡事件。
不容否认的是,目前医疗界的确存在过度医疗、职业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以及玩忽职守等诸多不良现象,这种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对于医疗界来讲可能是千分甚至万分之一,但对于我们每个家庭来讲就是百分之百的概率。所以医疗界也应理解公众的强烈反应,但公众特别是媒体的监督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医疗界的自身管理和医师技能;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扼杀正在成长中的实习生和年轻医师。因此,我们应以平常心态客观地对待具体医疗事件的当事人,并交由司法部门公正认定事件性质和事件中的责任人,当然本文不想介入更多的责任探讨,仅仅随意发表点感想。
作者简介:王秀梅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