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为作品的作者吗?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组织不指不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但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组成法人的各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如科学院下属的研究所、学校下属的教研室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作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并未明确承认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作者,但是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方面却把他们当做作者来对待。即如果某一作品虽然由公民创作,但是在法人主持下,代表法人意志,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那么就应把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它同公民一样享有作者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及人身权。实际生活中,报刊上的社论、秘书代表单位领导意见所写的发言稿,一般都可以算作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