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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治学:我是一个人民
发布日期:2011-07-1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博客
【关键词】法律政治学;人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法律政治学:我是一个人民

  在对民众如何表述的用词范围内,我们经常会使用到三个名词,“人民”、“人们”、“公民”。

  按照一般意义上的理解,人民代表的是一种法律政治学,人民存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某种敌人的顽强。虽然,从法律理念的层面,我们都不是特别喜欢运用人民二字,原因有很多,如人民二字如何界定,但是从基本的日常用语来看,尤其是涉及政治话语时(不能否定其法律性的政治话语),人民二字往往成为我们的招牌。在我们的国度,这种情形比比皆是,凡涉及权力等机构与官方理念时,必有人民二字。这种情况的最初存在,与我们取得政权的阶级指导思想密切本质相关,今天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历史的延续,当然今天二字的范围无疑更广。

  细细发现,我们或许就会明白,往往人民出现的时候,就意味着某种相对强硬的话语权、代表权与逻辑上的征服感。这种意义上被使用的人民,很容易成为某种权力的挡箭牌。

  由于其缺点的客观存在,不少人提倡在法律的范围内,去除人民的引用。这样的想法未必不行,然而无疑却忽视一个很关键的一点,法律不仅仅是法律,也是政治。东方不例外,西方也不例外。法律政治学可以说是法律的一个理念基点,代表任何人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总是有那么一部分人被遗留在法律之外。存在与否,与事实是否如此,并不是根本一致。

  正如人民二字,口号意义上的层次并不十分重要,重要的是一个思想,尤其是现代文明思想(追求全民的自由价值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支撑下的法律,应该尽可能保护更多人的权利,代表更多的人。

  至于我们是否使用人民二字,权在我们各自喜欢引用的范围以及民众接受理解的层次。人民代表的应该是一种政治上的主人,法律上的公平、公正。当我们强调让阳光普洒在人民的心灵时,人民代表的是那些被法律遗忘的权利人、没有享受到各种权力与幸福的主人。映衬的是,那些自以为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却用尽手段、包括看似正常的法律权力,去掠夺本属于人民财富的各类公仆。人民在此的意义往往意味着我们感情上容易接受的老百姓。

  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理解的话,至少首先,“我”应该是一个人民。当然,或许谁都可以如此来表述自己。然而,法律政治学并不是完全没有界限。一旦突破法律原本理念的范围,实施一些法律(民众认可的包括官方明确制定的)所不允许的行为时,随时可能因为其行为与思想的僭越,成为“敌人”。当然,至于思想层次的“敌人”,我们还击的力量也是思想,不能超越成切实的迫害行为,不然也容易由此形成一种可怕的法西斯主义,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尊重理念。

  当然,我应该是一个人民,应该有这样的基本意思。第一,我出生于这块土地的同时,就意味着我是这块土地的主人之一,是一个人民。并不因为家庭身份、环境以及财富地位等额外的因素在法律政治认可的层次上有所差别。第二,不论今后的如何成长,我都应该享受一个人民应该享有的主人权力与自由。第三,不因先天的出生优势以及后天身份、地位、财富等改变而脱离人民,享有更多的法律与政治的特权,任何时候都应该是一个人民。第四,任何一个人民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过激行为的代价是由此可能成为人民的“敌人”,至少相对容易承受来自思想上的压力与实在的行为惩罚。这种思想压力与行为惩罚是建立在曝光的层面下,至于阴暗下的勾当与权力庇护下的作威作福。只想表达两层意思: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其次,关于“人们”,这应该是简单人员的集合,更多是一个社会集群下对所有人的描述。用数学集合的概念来看,这是表述民众的最大集合。它包括了所有生活在这块土地的人,是真正意义上不用做任何区分的关于人的最大集合。无疑,人们更多的是一种社会学、人类学上的集群意义。

  至于“公民”,这是现代法律所提倡的规范术语。从个人以及用词清晰规范的角度,我倾向于用公民代替人民抑或人们。然而,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律意识还非常欠缺,民众的公民意识还有亟需提高。而且,公民意识某种程度上完全意味着我们的权利意识。

  现实中,运用法律来维护或者实现自我权益的途径、代价以及意识还有待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理念的深入。可以这样认为,公民还只是停留在纯粹的个人层面。“郝劲松”可以大声地说:我是一个公民,但“蒋劲松、杨劲松”可能就没有底气或者意识。很显然,作为一个整体的代表意识,公民理念目前很难深入到民众的心中。

  而且从公平意识的角度,人民作为整体的意义更为有力量或者号召力。这或许也是一直革命下的我们更习惯接受的东西。但无论是整体的人民,还是个体意义更加明显的公民,无疑都强调:我们需要为自我的权利而奋斗。

  这不仅仅是法律的呼唤,更是政治的迫切要求。

  因此,从个人的法律保护角度,我们需要鼓励我们的公民意识。我是一个公民,侧重于追求与实现自我的权利。同时,作为一个权力压抑的整体,我们需要强调我们的人民意识。我是一个人民,着重体现我们的主人意识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如果说从人民的角度更容易倾向于纯粹政治的话,那么无疑这是某种既有政治体制下牺牲法律的代价。既然这种代价的遗留存在,那么无疑应该有真正公平的人民意识贯穿于政治与法律,抑或法律政治。

  至少在法律政治学的意义上:无论谁,都应该做好一个人民,不应该有特权。


【作者简介】
杨斌,法律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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