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辩大律师:本案中该伤害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本案中该伤害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本报记者:邢玉樱
案情:
2011年2月2日23时许,魏某、魏某某、马某到陈某家要债时,陈某及其妻子萧某、孩子已经入睡。魏某等三人待陈某从卧室出来就将其拉到厨房,并围住陈某,其中一人持刀顶住陈某的身体威逼其写欠条还钱。这时,萧某(系本案被告人)到厨房看到这一情形,担心丈夫陈某受到伤害,情急之下便操起厨房内一把菜刀向魏某砍去,马某、魏某某见状放开陈某去追萧某,萧某边跑边挥舞手中菜刀向魏某某砍去,魏某某的头部及鼻子中央被砍伤,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的伤情属重伤。
分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萧某的供述及证人陈某的证言都有提及到魏某等三人有持刀,但被害人魏某某及证人魏某、马某否认他们中有人拿刀威逼陈某写欠务,故在处理此案时出理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被告人萧某与被害人魏某某素不相识,如果不是因为丈夫陈某遭受人身威胁,就很难解释被告人萧某为何挥刀砍伤被害人魏某某,虽马某、魏某及被害人魏某某否认用刀威胁陈某,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相矛盾,但在没有其他现场目击证人及找不到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应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采信有利于被告人萧某的证言,但萧某对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过当,对其行为应定性为防卫过当。
第二种认为魏某等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窜入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萧某的丈夫,萧某在当时的情形下有理由认为魏某等人的行为对自己丈夫的生命会造成威胁,故被告人萧某随手操刀向魏某等人砍去,是为了阻止对其丈夫的不法侵害,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苛求萧某应砍在不法侵害人身体的哪个部位才不算防卫过当,应认定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第三种认为虽证人陈某与被告人的供述都陈述了魏某等人有用刀威胁,但陈某与被告人萧某系夫妻关系,其证言不可采信,应采信魏某等人的证言,即其没用刀威胁陈某,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说法: 本案的焦点是在于被告人萧某挥刀砍伤被害人魏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及防卫是否过当。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一、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三、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实行正当防卫;四、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本案中,被告人萧某当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用刀威胁自己的丈夫,有理由相信魏某某的行为正在对自己的丈夫造成不法侵害,故采取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但当被害人魏某某和马某放开陈某去追被告人时,萧某还继续挥刀,致使将被害人砍伤,其行为已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重大损害,故被告人应对这一过当行为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