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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病假逛市场 发病死亡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1-07-18    作者:李海英律师
“法律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我丈夫老吴在工作时因病提前离开岗位,去医院途中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超过5小时,但公司不为他申报工伤。” 她自行向劳动部门申报工伤,未获批准。起诉至法院,也判决劳动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没错。   事 由
  看病改做他事
  中途发病死亡
  老吴近三年来一直在公司值夜班,其上午的交接班时间是8点。去年11月28日凌晨3点,值班经理苏某看他脸色不好让他休息,他说不用。早上7点,经苏某同意,在老刘陪同下老吴提前30分钟下班前往医院检查。
  快到医院时,老吴告诉老刘:“我这心脏病是老毛病了,时好时坏。咱俩顺道到农贸市场上买些东西,然后到医院开药。”老刘陪他到市场买完东西,又各自买一碗早饭,坐在饭店里吃。
  在吃饭过程中,老吴突然手捂胸部痛苦不堪,一会便晕厥倒地。120急救人员赶到,抢救1个小时后,宣告老吴死亡。
  劳动部门
  不符法律规定
  工伤认定未果
  医生诊断老吴的死因为心脏猝死。“从老吴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到其死亡,前后时间加起来不过4小时45分钟。”宋女士说:“公司为老吴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
  宋女士递交相关资料后,劳动部门认定:老吴虽在当班时间感到身体不适,但他是在吃早餐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
  因此,她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时空延续中断
  不属岗位发病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查明的事实,老吴的死亡酷似相关法律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但其终究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说,老吴在去医院就诊途中改变了方向等过程不仅导致原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中断,还隐含另外一种风险,即老吴因病去医院就诊是有紧迫性的,其中途不该改做其他事情。如果改做其他事情,一是表明原病情危急的消失,二是做其他事情也可能导致其死亡。综合这些因素,在工作时间、场所无延续的情况下,认定老吴属于工作既无事实上的依据,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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