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从农村老家来到城里,在一建筑工地上干活。说定工资一月一开,但干了近3个月,工资分文没发。而且,建筑公司也没有给我们上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听工友说,工资早已经发下来了,却都发给了工头。我们找工头,工头一开始推诿,现在竟然“失踪”了。我们不想干了,但回家却没路费,想通过法律途径请律师讨说法。请问,我们可以申请援助律师为我们打官司吗?
答: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国务院于2003年发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因此,你们可以向付出劳动的工地所在地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