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的条件和职责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公证处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公证业务人员。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根据规定,公证员必须在公证处履行职务。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上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身份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参加全国司法考试合格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公证处实习一年并经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培训合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公证员是专职司法人员,要为社会和当事人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解决各种法律疑难问题,不具备相当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就难以胜任公证员的工作;根据规定,公证员由省司法厅考核批准。
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享有以下权利:
(1)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
(2)审查、调查、勘验的权利。公证员有权对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行为能力、申请公证事项以及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进行调查和现场勘验。
(3)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的权利,以及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
(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
公证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2)遵守公证法律、纪律和公证职业道德。
(3)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秘密的义务。
(4)回避的义务。
(5)亲自办理公证事务的义务。
(6)不得在公证处以外兼任其他职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