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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据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赔偿
发布日期:2011-07-08    作者:孙新律师
保险公司依据未如实告知拒绝赔偿
●案例:(人身保险)
20031130,张红(化名)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7129,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此时,保险公司经过查阅王刚的病例得知其患有乙肝20多年,保险公司依据此病例认为王刚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有既往病史,遂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
张红称自己不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法院还查明投保单中书面回答的保险公司的询问是保险公司代理人自己填写的。
本案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张红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情况属于重要事项,该情况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应该驳回原告起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未如实告知义务是一种被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进行询问,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如实告知,没有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对中张红询问是关键,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保险公司代理人没有逐条询问张红被保险人情况 ,投保单中的回答是保险代理人代替张红填写的,所以,保险公司根本没有询问张红被保险人的情况,张红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景,应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采纳立第二种观点。
点评:去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法律对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进行限制,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两年内保险公司知道解除是有以后可以行使解除权,超过两年,不管什么事由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加大了保险公司的审查义务。此后,基本杜绝了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时安心收取保险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开始调查,发现问题就拒绝赔偿。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字确认保险金额,保险合公司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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