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系公司经理。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0000.00号。
被告:达州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案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下欠的服务费8000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支付该欠款从2011年6月16日至付清时的资金利息,同时赔偿原告因催收该服务费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及理由;2010年9月10日原告被达成《某某城二期整合推广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该合同的所有义务,但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应于2011年6月16日支付的服务费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以种种理由推脱,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大x县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市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2010年9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