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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发布日期:2010-08-14    作者:屈增辉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张三、女、汉族、1971年出生、系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大龙村人、现住昌都县城关镇齐齿街88号。
被告人:嘎松顿珠、男、藏族、现年28岁、系西藏察雅县巴日乡仁堆村人、现羁押于昌都地区看守所。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25561元;误工费:20000元;入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200元。
事实及理由
201032日晚,原告在自己所经营的“爱云商行”,大概在十一点左右,三被告人同时来到原告商行中,准备对原告的商行实施抢劫,由于原告阻止,并准备拔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嘎松顿珠却趁机用刀砍到原告头部,之后,原告人被公安干警送到昌都地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昌都地区人民医院治疗,原告人的伤情为右顶部迟发性硬膜外血肿、右顶骨开往粉碎骨折。201048日,昌都县公安局对原告人的损伤程度作出重伤的鉴定结论。原告人认为,被告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在原告人的商行准备实施抢劫,同时,用刀将原告砍伤,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在医院入院治疗二十天,产生医疗费用共计25561元。原告人在受到伤害后,由于商行无人经营,造成达二十天,原告人所经营的商行,每天的收入都在二至三仟左右,因此,被告人应当根据原告的收入进行赔偿,即赔偿原告人二十天的误工费,每天以最低收入1000元计算,共计为20000元。原告在医院入院治疗二十天,被告人应当支付原告人每天50元的入院伙食补助费二十天共计1000元。营养费500元;损伤鉴定费:200元。现原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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