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最低工资标准
吉林省政府于2011年4月13日发布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7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9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7.3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最低工资标准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8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 (市)最低工资标准8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白山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做了相应的提高,由原来的730元/月提高到890元/月,提高了1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6元/小时提高到6.8元/小时,提高了1.2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期为2011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