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与程序(1)
发布日期:2011-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有合格的合伙人,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不会太多。
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在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但并非所有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都能成为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
根据民法的通则的规定,个人即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法人也可以参与合伙型的联营,即承认法人也可以成为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法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
(二)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缴付出资的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9)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