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引发溺水死亡责任谁承担
近日,浙江某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溺水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案情简介:2009年6月一天傍晚九时左右,陈某骑摩托车与王某及王妻乘坐的一辆轿车在某国道相撞,王妻从车里掉出车外受伤,报警后,王某便要求陈某与其一起送王妻到当地的医院,在医院,王某碰到朋友赖某等人,王某让赖某等人看住陈某,不要让陈某跑了,然后便和妻子去挂号,陈某因身上带的钱不多,想打电话让人送钱来,可没说几句便被挂断(听电话的人后来证实听到陈某说了句“打电话都不行吗?”此后陈某电话便关机。),过了一会,陈某往医院门口走,赖某便在后面紧跟,并大声喊叫陈某不能跑,陈某继续往外走,赖某也一直在后面跟,陈某跑,赖某在后面也一边跑着追一边通知王某说陈某跑了,跑了一会,陈某来到医院附近的一河边,随后跳进河中,并躲到一桥下(这时大约是晚上十点左右),赖某也从后面追到河边,在河边大声喊叫“陈某不要跑,跑是跑不掉的”,便守在桥上等待王某到来,过一会儿,王某和另外两人到了,因天色黑暗,到附近买了手电筒在河边、桥上寻找陈某,后来找不到人四人便在桥上等待陈某出现,大约过了二个小时左右,到凌晨0点后,王某才打110报警,后才在河中找到陈某的尸体,经鉴定陈某系溺水死亡。侦查机关认为不是刑事案件。陈某的近亲属就陈某死亡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与赖某共同赔偿陈某死亡的相关费用。
现对于本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认为王某与赖某对陈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陈某是一个成年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对下河躲藏的危险自己应该能认识到,陈某的死亡完全是陈某自身对危险认识不足造成的,而不是王某与赖某的行为造成的,与王某、赖某的行为无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与赖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理由是:因赖某的追赶行为导致陈某不得不躲到河中桥下,随后赖某与王某等人又在桥上、河边一直等待陈某长达二小时,没有及时报警,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陈某在河中呆的时间过长而溺水死亡,因此,王某与赖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王某与赖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且应该负主要责任。本案中,陈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已报警,对于事故的责任分担,交警部门会作出处理,在事故责任没有作出前,任何一方都不知道谁该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而王某现在却要求陈某到医院,还让人看住陈某不要让陈某跑了,对陈某要医疗费,并对陈某大喊大叫,这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一种非法的行为、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在这样的气氛下,因对方人多,陈某心里就会产生一种恐惧,害怕对方的进行报复,就会有一种想离开医院或者是离开对方的想法,并且当陈某离开时,赖某便马上在后面追,这更让陈某害怕,于是,在陈某来到河边而赖某又在后面紧紧追赶的情况下,陈某紧急之间已无路可走,只能是选择下河到桥下躲藏,在陈某下河后,王某与赖某等人又一直守在河边和桥上长达二小时,等待陈某的出现,他们一直都只是想着要把陈某找着,不能让陈某跑了,而没有想到晚上陈某在河中(特别是现在的河一般都是污染严重,废气很多)会不会有危险,没有采取积极的行为去救助陈某,而是采取消极的行为等待着陈某的出现,等待二个多小时后才报警。所以,本案中陈某的死亡原因是因为王某与赖某在事故发后在事故责任没有作出前而采取手一种不正当的手段、不合法的行为,且在追赶陈某下河后又采取消极等待的不作为行为才导致陈某在河中呆的时间过长而溺水死亡,公民的人身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王某与赖某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