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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如何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法律界
在上海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在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上海市的具体规定为:(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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