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所适用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票据纠纷所适用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为了使票据权利得以快捷、有效的保护,在设计票据诉讼特别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票据权利纠纷的基本特性,在公平的前提下通过对具体诉讼的环节的限制,从而实现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诉讼效率的提高的诉讼目标。具体设计如下:
第1条 [适用范围]基于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提起的诉讼,适用本章的规定。
[立法说明]这是关于票据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票据诉讼一般可以有广、狭两种不同的理解。狭义的票据诉讼,指的是基于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亦即票据权利人以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以及附带法定利息为内容而提起的诉讼,通常包括持票人基于票据而提起的付款请求权诉讼和追索权诉讼,以及持票人在票据灭失后向票据债务人(主债务人)提起的付款请求权诉讼。广义的票据诉讼,则是指因票据关系或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 它不仅包括基于票据关系发生争议的付款请求权诉讼和追索权诉讼,而且还包括基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比如,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诉讼,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票据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诉讼,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诉讼等。
本条所规定的票据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于票据而提起的付款请求权诉讼和追索权诉讼。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定,主要是从设立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以及这种程序本身具有的特性考虑的。设立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简易快捷的程序,迅速及时地确保票据权利的实现,以保障票据流通和交易的安全,维护票据的信用。
第2条 [票据诉讼的当事人]本部分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的票据纠纷当事人限于有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当事人。
[立法说明]这是关于票据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其跟第一条相协调。
第3条【追索权受理的限制】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立法说明]这是关于追索权受理的限制的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得的情形下才适用的,因此,该权利的行使有条件的限制,故未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建议将最高人民法院票据法司法解释的该项规定予以吸收。
第4条 [禁止提起反诉)票据诉讼,当事人不得提起反诉。
[立法说明]设立票据诉讼程序的目的就在于通过简便易行的程序,迅速及时地确保票据权利的实现,体现票据的迅捷性。如果允许被告反诉,就会使诉讼过程复杂化,这显然是与设立票据诉讼程序的初衷相悖的。而且,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单向的,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并不以向票据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前提,因此,当原告以票据提出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及与之附带的法定利息、手续费等请求时,被告并无提出与之关联的反请求之可能。所以,在票据诉讼中禁止反诉,不仅反映了票据付款请求权诉讼及追索权诉讼的基本特征,也符合票据诉讼立法的目的。
第5条 [审理期限)票据诉讼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理完毕。
[立法说明]由于本章规定的票据诉讼是一种简易的略式程序,对审理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的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
第6条【失票人提起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担保】失票人诉请债务人支付票款的诉讼,失票人应提供担保。
[立法说明]为防止恶意提起该诉导致债务人损失的,,应由失票人提供担保。英美法系国家有相关规定。
第7条 [当事人选择适用程序权及限制]票据纠纷原告可视情况选择适用本特别程序或者督促程序或者普通诉讼程序。
在选择本特别程序后,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也可选择转为普通诉讼程序。
[立法说明]因本程序规定不得反诉,对债务人的诉讼程序会有一定的限制,故是否适用本程序可由当事人选择。
但存在票据债务人合并审理的,应选用普通程序。
第8条[相关程序间的转换及合并审理问题] 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进入督促程序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将督促程序转入票据诉讼程序,为防止被申请人通过提出异议来拖延债务的履行,提高诉讼的效率,应当将提出督促程序申请的时间,作为提起票据诉讼的时间。
规定视为提起诉讼时,提出督促程序申请的时间,即为提起票据诉讼的时间。
[立法说明]在申请人提出支付令申请进入督促程序后,如果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将督促程序转入票据诉讼程序,为防止被申请人通过提出异议来拖延债务的履行,提高诉讼的效率,应当将提出督促程序申请的时间,作为提起票据诉讼的时间。
第7条 。
[立法说明]票据诉讼程序并不是解决票据纠纷的唯一程序,当事人之间如果发生了票据权利义务纠纷,他们既可以选择适用票据诉讼程序,也可以通过督促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解决。
在票据关系中,由于票据债权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票据权利人依据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是不附带条件的,票据债务人应当无条件地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因此,当票据债权人持票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债权人有权依据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发布支付命令方式,快捷地取得执行依据。
但是,由于督促程序和票据诉讼程序都以追求快捷、简便为目标,因而在具体程序上都有一定的限制,这可能会使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造成妨碍,甚至还会增加诉讼风险。所以,通过何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本条直接规定了进行票据诉讼的条件,它们是:(1)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为权利请求依据的票据及其他相关附属证书等书证;(2)原告权利请求的内容限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付款请求权诉讼)或票据金额及与之附带的法定利息、手续费等;(3)原告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按票据诉讼程序审理和裁判的书面申请,该书面申请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在诉状中附带提起。
第X条 [转入普通程序)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决定使诉讼转入普通程序。
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转入普通程序的,已通知的开庭期日即为普通程序的开庭期日。
[立法说明]这是关于由票据诉讼程序转入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票据诉讼中,如果原告认为适用票据诉讼程序不利于充分保障自己的权利,而需要申请变更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同时,被告也可以通过申请行使程序异议权,但是,为了防止被告试图通过变更诉讼程序来拖延诉讼时间,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职权行使程序选择的审查权和决定权。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那么,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异议),继续票据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本章规定的适用范围的,也可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决定使票据诉讼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双方作好按普通程序进行诉讼的准备工作。人民法院按照上述规定转入普通程序的,已通知的开庭期日即为普通程序的开庭期日。
通过这样的转化,不仅可以确保诉讼程序的连贯性,而且还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