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会按照双方争议金额的大小按递减比例收取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规定,经广州市物价局批准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当事人可根据下方速算表计算:
公式:仲裁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按照合理成本实际支出收取处理费
处理费=受理费×30% 。
级 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200
2 1000元至5万元 5 50
3 5万元至10万元 4 550
4 10万元至20万元 3 1550
5 20万元至50万元 2 3550
6 50万元至100万元 1 8550
7 100万元以上 0.5 13550
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凭证之日起5日内(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预交仲裁费。申请人到财务室交纳仲裁费,现金、支票均可,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帐号见收费凭证。
收退费办法
为完善我委仲裁收费和退费的相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一 收费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的,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均 须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仲裁费用。
1 计费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案件受理部根据国务院《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相关规定统一计算,并 填制“预收仲裁费通知单”,交当事人。
2 缴费
当事人接到“预缴仲裁费通知单”后,应在三日内缴费,逾期未缴,视为自动撤回仲裁申 请或放弃增加请求、反请求的申请。具体缴费方法:
(1)当事人以现金缴费,持“缴费通知单”到财务部门换开“银行现金送款单”,到本 委开户银行交费,再凭“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到财务部门换取收据。
(2)当事人以银行支票转账方式缴费的,持“收费通知单”及支票直接向财务部门缴交。
(3)当事人以汇款、电划等其他转帐方式缴费的,应以本委财务部门确认收妥为准。
3 仲裁费用的减交、缓交
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增加仲裁请求,提出反请求,因经济状况缴交仲裁费用有困难的, 可以申请缓交、减交。对当事人提出(减交、缓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 材料,案件经办人员应及时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委领导审批。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仲裁费用:
(1)当事人为城镇居民且家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或当事人为农村村民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的;
(2)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3)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或农村“五保户”的:
(4)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5)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或民 政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
(6)当事人为经济确实困难的企业;
(7)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他可以申请的情形。
对部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从社会稳定出发,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述情况 的限制。
二 退费
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凡涉及退回仲裁费用的,案件尚未移 送业务部门的,由案件受理部负责办理;案件已移送业务部门的,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当事人因撤回仲裁申请,要求退回预缴仲裁费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逐级上呈部门领导和委领导审批,并转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案件退费的额度,可根据 具体案件的实际审办情况,参照以下标准区别处理:
1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并已预缴仲裁费用,在仲裁委员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前提出撤回仲 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全额退回仲裁费用。
2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 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伸裁申请的,按仲裁费用70%~90%的比例退回。
3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组成后,且尚未进行开庭审理的,按仲裁费用 40%~60%的比例退回。
4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并已进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费用原则上不 予退回。特殊情况,由仲裁庭决定,可按不超过仲裁费用10%~20%的比例退回。
5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变更(减少)仲裁请求,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的,减少 仲裁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案件审结时办理退回;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减少请求部分相应 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6 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及审办案件实际投入工作量的多少来确定收取或退回仲裁费用的具体额度。
7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退费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费决定10天内,向本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