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代理人有什么规定?
发布日期:2011-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2、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3、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