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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考大纲行政法增删考点(1)
发布日期:2011-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考大纲行政法增删考点

  一 各级监察机关的级别管辖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法律教|育网整理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注意(1)管辖权的向上移转(第1款);(2)指定管辖(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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