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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商经增删考点(9)
发布日期:2011-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注意不同情形对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同,这是司考常见的手法之一,切不可混淆。第二,出资瑕疵一般都是“悄悄的干活”,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想知道:)所以一般都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特别是在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时发现,此时的连带责任最核心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违反出资义务,除了补足、违约以及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义务以外,还要承受其他各种后果,比如各种权利的被剥夺或限制、股东资格的除名等。但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并不属于出资瑕疵。

  第20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内容比较简单,但因属于公司法与民诉法的交叉领域而可考性大大增强。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出资义务虽然可以类比为一项合同义务,但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即可。至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违法出资人的要求,更加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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