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被告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权OO(被告人),男,壮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砚山县江那镇XX寨村XX号,现已被依法释放。
委托代理人:张仕龙,韦延武,男,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OOO,男,汉族,住砚山县江那镇XX村民委XXX村15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状》,答辩人已收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所诉与事实不符,是原告为达到其目的而说的一面之词,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其一:被答辩人所陈述与事实不答。被答辩人陈述其回家途中因答辩人向其索要钱财无果而被砍伤无事实依据,答辩人没有向其索要钱财,是被答辩人编造的荒话。被答辩人诉称由于答辩人不支付医药费而被迫出院更是无稽之谈,因为自答辩人打伤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住院疗伤期间的医疗费及生活费都是答辩人支付,这些事实都有答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的收据证实及证人证实。
其二、被答辩人的重大过错是事情发生的重要起因。当时由于被答辩人饮酒后用语言及行动挑衅答辩人,并且先动手打答辩人被答辩人不得已才动手,所以被答辩人对事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因此对于伤害事实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被答辩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其三、原告提出的赔偿费用偏高、不合理,请求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事实重新核实。
其四、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依法不应得到法律师的支持。
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驳回原告对答辩人请求赔偿之判决。
此 致
砚山县人民法院
具答辩状人:权OO
委托代理人: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
张仕龙 韦延武 律师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