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房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
发布日期:2011-06-13 文章来源:法律界
说好将房子赠送给孙女,之后却反悔。因祖父母未履行赠与房产的协议,孙女一纸诉状将祖父母告进法院,索要之前答应赠与的房产。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房屋产权正式转移之前赠与人依法可以撤销赠与,驳回了孙女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张小姐的父母于2004年2月登记离婚,张小姐由母亲独自抚养。 2006年10月,张小姐的祖父母与张小姐及其母亲郭女士签订了1份协议书,承诺将农村宅基地房屋三上三下中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孙女张小姐,并约定张小姐成年前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或出租。
今年6月,张小姐以祖父母出尔反尔,不履行协议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
法庭上张小姐说,父亲外遇造成离婚,双方曾签订协议书1份,父亲承诺家中住房两上两下归自己和母亲所有,以作为对二人的伤害补偿。当时,由于政策原因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更名,祖父母在2006年10月与自己及母亲签订了1份赠与协议书,约定三上三下房子东面楼下两间、楼上两间及围墙内场地产权赠与自己。现在祖父母反悔,不愿按上述协议履行,因此请求法院处理。
张小姐的祖父母辩称,当时儿媳以告儿子重婚罪为由,胁迫自己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孙女,该赠与协议并不是出于自愿签订的,因此不愿意将上述房屋赠与孙女,想撤回赠与承诺,请求依法驳回张小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现张小姐的祖父母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对张小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