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则案例分析公司法定代表人
[摘 要] 在一则实际的案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后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过程中,由于工商管理机关部分人员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导致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困难重重,以至发生经营困难,这与法律的立法初衷和宗旨相悖。在这种情况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从法理上讲无须根据公司法规定经2/3表决权股东同意,只需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即可。但,考虑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要将具体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写进章程。
[关键词]案例 变更 法定代表人 条件
2005年5月,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职务侵占和偷税等行为被该公司另一股东举报,经公安机关审查已经对该法定代表人实施逮捕,刑事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由此,导致甲公司面临一系列的问题: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法定代表人锒铛入狱,已经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公司需要继续经营,完成在建的房地产项目,众多的购房业主也在密切关注着项目的进展,他们急需完成项目搬入新居。然而,公司继续经营需要大量的资金,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来源,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可是贷款以及大量的事务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说,公司不能一天没有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就无法经营。可是对于甲公司来说,变更法定代表人就成了比登天还难的事情。甲公司只有两名股东,而且法定代表人占公司49%的份额,另一股东占公司51%的份额,法定代表人被捕,一般情况公司就会自然把另一个股东变更为法定代表人,可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另一个股东举报才被捕的,两人之间存在仇恨,他自然不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另一个股东,这样,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问题上出现了麻烦。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机关部分人的观点,甲公司的章程中写明了法定代表人为王某,如果变更法定代表人就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法律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是我们看到,甲公司两名股东分别持股51%和49%,一个人同意无法满足法律关于2/3的要求,换句话说,只有两人都同意才能满足工商登记机关的要求,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可是这种情况在甲公司目前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使甲公司陷入了困境,目前甲公司的生产处于停滞状态,业主整天围攻公司、政府,要求马上入住,甲公司在经济上、信誉上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到底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是不是必须变更公司章程呢?笔者的观点与部分工商登记管理机关人员的观点是不同的,甲公司根本无需变更其公司章程,但是要满足其他方面的规定。
首先,我们看看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须由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见,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必备条件,即满足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但是,公司法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所修改的内容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呢,应该是合法的。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各方经共同协商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制定出来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和第七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九)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十)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二)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在一定程度上是股东各方在法律框架内的约定,他们首先应当是合法的内容,否则,法律将不会对其进行保护,章程也不会被遵守。当股东各方约定的这些合法内容发生变化时,就需要对其进行修改,而修改这些内容需要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章程规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了,还需要修改吗?当然也需要,但是无需再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了。
其次,公司章程中关于法定代表人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的规定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须通过表决改变。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权力的人,如果该人失去了人身自由,甚至失去了政治权力和自由,就无法再继续代表公司行使权力,同时也就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八条,“该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权利也是义务和责任。
公司的章程规定,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王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规定明显违反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所谓无效的民事行为就是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违法性,具体而言,就是违反了民事的、行政的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民事行为当然无效。公司章程关于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条款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四条相违背,章程中关于王某是法定代表人的条款当然无效。
条款无效,根据民法原理即不发生约束力,无需通过投票表决来改变法定代表人,也不可能通过投票表决继续由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律决不会因为你投票同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而认可你的决定。因此没有必要依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以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来修改章程中关于王某是法定代表人的条款,以达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如果那样做,我们只能说”画蛇添足””多此一举””毫无必要”。
第三、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工商局提交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的文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由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2、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果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第七条的规定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而如果该法定代表人是在章程中明确的,从法理上讲无需经过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只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文件即可。但是,实践操作当中,由于对法律理解的差异,还会存在一些问题,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尽量不要将具体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写进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