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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正犯及刑事责任的实现(下)
发布日期:2011-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根据现行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款匕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仃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的规定,通说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卞观力一而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共同的犯罪者为犯罪过失,或者一力一为过失者不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上根据卞要是,共同过失者之问没有、也不可能形成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当然也就不存在实际的分工、协作关系,只是山于巧合才共同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所以对过失的共同犯罪没有必要作为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理,“可以说,我国人陆学者,囿于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看法.但是有少数学者,基于社会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的现象,涉及刑事责仃确定中的困难,对此持有积极肯定的认识例如,认为:牲司法实践中,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目‘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仃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己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兰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2,也有学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现象的存在,但不能成立共同犯罪姜伟博士认为:共同过失犯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是不可否认的,也是不容回避的”但是鉴于刑法的规定,认为饮意味着共同过失犯适用独立责仃的原则,即每个人只对自已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仃,即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仃,并不是对蔡个危害结果负完全责仃,这种共同过失犯的责仃原则有别于共同故意犯及单独过失犯”可见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

  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是借鉴I日_界各国关于共同犯罪规定后,得出的结论,上述的理论根据,就共同过失的卞观特点而言,不能说不正确,但是,虽然各过失行为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种意思联络,却存在对注意义务共同违反的事实,存在着对应当共同履行的注意义务共同懈怠的共同心理态度从共同过失犯罪这种犯罪现象看,正是这种共同心理态度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卞观上的不注意、违反注意义务,才导致结果的发生因此,将共同过失造成结果发生视为一种巧合,是不够确切的正是因为共同过失犯罪具备各过失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具备各过失行为人共同过失的卞观心理态度,所以,对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认定和处罚,不违背卞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仃原则所以,对否定说笔者认为:

  第一,基于刑法的规定而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社会现象并不是以法律是否规定而决定其存在与否从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看,有相当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案件,都是山数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特别是从事生产作业中的责仃事故、职务业务活动中的责仃事故等例如,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总工会文化艺术中心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俩基”(基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木扫除青壮年文自)评估验收团的文艺汇报演出中,因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造成特人火灾致使克拉玛依市1火_7所中学、s所小学的284名学生,17名教师、22名有关力一而的工作人员共323人死亡,受伤者132人,肖接经济损失3800余万元一案事故的责仃者和负责人中共有14人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仃或严重官僚卞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职责,对火灾的发生以及抢救不力负有肖接责仃14名被告中,共有11名对事故发生负有肖接责仃的领导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仃,2马这事实上就是共同过失犯罪

  第二,对这种犯罪现象如果不能作为共同犯罪,也势必使有些案件得不到妥当处理如前述新疆克拉玛依市的特人火灾案件,如果说依照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对同一事实负责,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可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目,从事实上说,的确也不能说就是因某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事故,而是因共同过失的原因,因此,只能是共同对这一事故承担责仃

  第三,从刑事责仃的角度讲,以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单独各自追究,不仅增加举证的难度,而目‘,难以正确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仃,其至有加重其各自的责仃之虞例如,甲、乙二人共同作业过程中都没有履行自已的注意义务,结果造成内、丁二人的死亡如果不能确定究竟是甲还是乙的行为是造成内、丁死亡的原因;如果查洁只有甲、乙二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是造成内、丁死亡的原因,根据共同过失犯罪分别处罚则,如果对甲、乙二人分别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仃,在前一种情况下,甲、乙都不会真正地认罪;后一种情况下,分别追究,则甲需对内、丁二人的死亡负责;乙也应当分别对内、丁二人的死亡负责,即f}一人的行为造成内、丁二人死亡”、‘乙一人的行为造成内、丁二人死亡”,同一事实是二次被用于诉讼的事实与责仃的根据如果从诉讼的效果说,甲、乙二人事实上是对‘四人”的死亡负担了责仃

  第四,从刑事政策的需要看,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专一业性强、危险性人的工作越来越多,加之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并不能迅速适应工作上的要求,导致各种责仃事故频频发生,致使过失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增人以过失共同犯罪案件处理,一力一而有利加强工作人员之问的协作,赋予各工作人员匀_相监H的义务;另一力一而以这种b_相监H的义务为基础,当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严重结果时,追究其过失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仃,也是遏制过失犯罪的重要举措

  当然,从防庄对过失犯罪处罚扩人化考虑,笔者虽然赞同共同过失犯罪的观点,但认为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宜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即共同过失实行犯的范围至于过失帮助、过失教唆,我认为均不成立共同过失的情况

  共同过失正犯,是二个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庄违法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山于共同的过失行为,以致结果发生的情形共同过失正犯,成立过失共同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庄违法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须负有防庄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这种共同的注意义务,从理论上如何界定以防庄对其的扩人化,有的日木学者提出“一力一而对他力一的行为必须一肖注意的场合”(’I之野龙一),或者c行为人对其他共同者的行为相4_问具有应当一肖慎重予以关注的场合”(内田谦),或者共同行为人仅对自已的行为的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当顾及”(人家仁)等这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显然都是从注意义务横(监H义务)的力一向对共同注意义务的界定,从共同”的含义上说,并不全而笔者认为,共同注意义务,需要从纵、横两个力一而予以界定具体说,是指各行为人不仅负有防庄自已行为产生违法结果的注意义务,而目‘负有H促其他与自已的活动有关,负有相同注意义务的人,注意防庄发生违法结果的义务换言之,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b_注意的、相b_协作、相b_关注的注意义务如果从纵、横两力一而承担注意义务并各自担负自已的注意义务,即可自觉地防庄其他共同者的过失而发生违法结果

  至于共同的注意义务,需要审判人员根据各个行为人的具体情况来认定,从注意义务的共同”而言,一般而言,只有各行为人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注意义务才可能是共同的例如,作业的指挥人员与具体作业人员,虽然对防庄违法结果的发生都负有注意义务,但山于作业指挥人员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所以,所负的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与具体作业人员不同,因而不属于共同注意义务”,但同是作业指挥人员或者具体作业人员,其注意义务则是共同的不过,处于监H}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监H}注意义务的不作为,我认为可以与从业者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构成过失共同正犯第二,二人以上的行为人都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违法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共同行为,是指在共同过失犯罪中,各个行为人都不仅自已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防l卜结果的发生,也没有履行H促共同行为的其他人防l卜结果的发生的注意义务正是山于各行为人共同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违法结果的发生但是,作为共同的行为而言,如果分别考察,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发生结果的条件,那么,还不能认为是共同的不注意行为,只有全体行为人的行为,是发生违法结果的原因,才能够确认是共同的过失行为,在各个行为人之问存在违反共同注意的共同行为,至于共同行为的形式是否一致,并不影响共同行为的成立共同过失行为,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如果山于各个行为人的过失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易调查洁楚而作为不以共同犯罪处罚的理山,是一种不合理的回避,值得考虑

  如前所述,共同过失行为应该被限定为共同实行行为,即,只有在肖接参与实施造成结果的行为人之问才能成立共同过失的犯罪,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共同过失犯罪的共同行为的内容之中当然,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过失犯除共同正犯外,卞张也可成立过失教唆犯与过失帮助犯2“一25但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看,超出过失共同正犯的范围,容易造成对过失犯罪处罚的扩人化,是不妥当的

  第三,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具有共同过失心理状态在卞观力一而,共同过失犯罪中不具有共同故意犯罪那样的意思联络”,但在过失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共同心情即各行为人都没有履行注意义务,而目‘,正是因为各行为人都没有加以注意,才相b_助长了对力一的不注意,产生了不注意的共同心理,各行为人都是在相b_不注意的共同心理状态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共同注意义务换言之,共同过失犯罪的各行为人在心理上存在着b_助、b_动关系的事实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卞观基础,至于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的罪过形式是否一致,不影响对共同过失的认定

  必须同时全而具备上述二个要件,才能成立共同过失正犯

  三、共同过失正犯的刑事责仃

  对于如何确定共同过失者的刑事责仃,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个不成文的原则,即竹接责仃原则”,即在诸过失行为中,将刑事责仃限定在肖接责仃者的范围,尽可能缩小对过失犯的处罚范围这一不成文的原则,无论在预防犯罪还是缩小打击而上,都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实践中的这一原则实质上就是解决共同过失正犯的刑事责仃问题的原则

  然而,如何确定‘首接责仃者”?对共同过失,应当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过失程度以及过失行为与违法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的人小,决定其各自的刑事责仃即过失的程度越人责仃越重;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原因力越人责仃越重

  具体说,涉及该问题卞要有两点:一是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二是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结果发生原因力的人小

  所谓过失的程度,是指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即根据反映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卞观恶性,应对自已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仃的程度属于对过失的规范评价

  从规范评价的角度看,对过失程度涉及到行为人的违法性意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等问题,但从考察过失程度的意义上说,关键是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即违法性程度我国学者对违反注意义务程度的探讨,卞张:n)行为的动机与起因例如,认为工作一贯认真、负责的护士A,因受人侮辱而精神沮丧,以致打错针而致患者死亡,与一贯工作不负责仃的B,因通宵打麻将而致精神恍惚,导致同样的结果相比,前者的过失程度要轩于后者(2)介入的其他因素的影响认为,实践中纯粹因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进危害结果的并不多见,往往是因介入因素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起作用才引起危害结果发生(例如,因被害人自已的过失行为的介入,而造成死亡结果该种情况下,德、日刑法理论上被称为牡失相杀”)介入因素的介入,‘常意味着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和避免难度加人,介入因素越复杂,行为人注意的难度越人因此,过失的程度必然受到影响如介入因素使行为人完全无法预见或避免结果发生,则行为人无过失罪过

  还有学者从考察行为人为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所付出的注意力的强度,探讨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的问题即从行为人发挥自身卞观能动性的积极与消极的程度,考察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发挥自身卞观能动性越人,则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越低;反之,则越高此外,还卞张从行为人的违法意识、过失的动机与原因力一而考察过失的程度

  对上述见解,归纳起来,一是考察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即注意义务的要求与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正比例,具体说,依据行为人所从事的活动、业务及实施的行为,注意义务要求程度高,则违反注意义务的过失程度就高(重);反之,则低(轩)二是考察注意义务的可履行程度即注意义务可履行的程度与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反比例,具体说,越容易履行注意义务,违反之,则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越高(重);反之,则低(轩)二是考察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即履行部分注意义务与完全没有履行相比,前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弱,后者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则强

  上述见解应予以充分肯定,但我认为,有需要补充之处上述的考察原则,或者说考察力一法,在综合考察时,对于处理一般的过失犯罪以及业务过失犯罪,在评价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时无疑是充分的但是,论者均没有指出应以何种原则、力一法界定注意义务对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特别是在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还fl}yyJs合考虑两个力一而:

  第一,以行为对于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程度决定对履行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例如,在高新科学技术领域,许多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会带来对社会、环境以及人身生命、健康的危险这种具有探索性质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尚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有些也没有系统、完蔡的规章、制度,缺乏可供在实行过程中遵循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行为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应依照社会发展需要的程度,考察要求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的程度具体说,对社会发展愈有益,则对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要求的程度应当越低。

  第二,以行为人实行行为的危险程度和应当投入的精力的程度决定对履行注意义务的要求程度相对来说,实行行为的危险程度越高,投入的精力越人,对行为人履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越低例如,在普通公路上驾驶汽车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驾驶普通列车与驾驶高速列车相比,后者的危险性以及投入的精力都高于前者因此,同样是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但是,驾驶者履行的注意义务,对后者的要求应当低于前者

  所谓过失行为对结果发生原因力的人小,即要求从行为对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查找肖接责仃者,即是指查明过失行为是否使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行为从共同过失责仃的角度讲,即是在众多行为中必须确定:(l)过失的实行行为,即实施违反注意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2)能够肖接导致违法结果的行为根据确认过失犯罪的理论,只要过失行为是致使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则足以,是不以受害者或者第二者没有过错或过失为条件,因此,对确认共同过失罪过来说,这一原则同样是适用的

  例如,李某一日开车途中遇自已的徒弟张某,张某上车后请求李某让自已开一会儿(张某尚末取得驾驶证)李某虽知张某驾驶经验不足,但碍于情而遂将车交张某驾驶,并疏于指导和关注,不久,一行人违章穿越街道,张某因经验不足,刹车不及将行人碾压致死就木案来说,行人的违章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无关,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影响张某的违章(末取得驾驶资格)行为对死亡结果发生是具有原因力的行为从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过失与结果发生的关系看,张某的过失行为无疑是对死亡结果发生最具原因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属无疑,但李某的行为是否为结果发生原因力的行为?有人或许认为李某的行为并不是造成行人死亡的肖接原因,因为事实是山张某驾车撞死行人的,所以,李某的行为只是为张某肇事的条件我认为这种认为只有肖接因果联系才确认是肖接责仃者的认识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而的原因在于李某让尚末取得驾驶资格、目‘经验不足的张某驾驶,又疏于指导违反应当对张某给予适当指示,并照章交代驾驶之必须的注意事项其违背注意义务的不作为行为,木身就包含着造成严重事故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李某的行为对行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是具有原因力的行为

  那么,应当如何确认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原因力?对于个人的过失行为在确认时,是以行为人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考察是否具有原因力的原则标准,这一点,对共同过失行为的原因力也同样适用,只不过要求从各个行为对注意义务违反的有机联系上看,是否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就木案来说,李某违反驾驶规章,将车交给无驾驶经验的张某驾驶,目‘疏于指导;张某违反不得驾驶的规章从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有机联系上看,李某与张某有共同过失行为,是对共同注意义务—避免结果发生义务的违反而形成一个蔡体的所以,不能仅仅从行为与结果是否有肖接因果联系上确定肖接责仃的范围,在共同过失案件中,即使行为与结果的联系是问接的,也可能是肖接责仃者

  至于对共同过失犯罪者应当如何确定各自的刑事责仃,我认为,从过失为共同”的意义上说,其刑事责仃应当以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罚,而不应当适用分别处罚的原则

  由此,应当将共同过失犯罪的与基于各自的过失而同时犯罪的‘同时犯”加以Ix_别Ix_别的卞要点在于,过失的同时犯,各个行为人之问的注意义务彼此是各自独立的,不存在共同的注意义务,过失的行为与行为之问不具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对过失的同时犯,应当适用各自处罚的原则,而不以共同犯罪的原则处罚(续完)
   

  参考文献:

  [18]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一比京:群众出版社,1992.

  [19]陈兴良.共同犯罪论}M{一比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20]陈兴良,曲新久.案例刑法教程(上卷)}M{一比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37-43R.

  [21]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一比京:人民出版社,1999.

  [22]姜伟.犯罪形态通论}M{一比京:法律出版社,1994.221一222.

  [23]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揽(年刑事审判卷)}M{一比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11一224.

  [24]日)木村龟一刑法总论(日文版)[M].有斐阁,1984.

  [25]侯国云.过失犯罪论}M{一比京:人民出版社,1996.201一205.

  [26]胡鹰.过失犯罪研究}M{一比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10R一110.

  [27]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M{一比京:群众出版社,1992.3R4一3R7.

(林亚刚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北师大刑科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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