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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说由私奔引出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1-06-06    作者:孙新律师
    这可不是愚人节的笑谈,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有人高调公布这样的事,根据网络新闻,2011年
5月16日深夜,鼎晖创投合伙人王功权突然宣布“放弃一切,和王琴私奔了”。虽然有不少人质疑王功权
此举为炒作,但据业内人士透露,王功权确实是“为爱私奔”。从字面意思看,私奔定义旧指女子未经婚
嫁私自投奔所爱的人或跟他一起逃走。现在意义是指男女两人不顾一切,为了爱情抛弃一切跟着自己心爱
的人出走,也有可能是男的跟女的。当然跟私奔相对的就是明媒正娶了。我国现行《婚姻法》最基本的原
则就是婚姻自由,由此可见,私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体现了这一原则呢。
   法律能管私奔的事么?对私奔的人法律上是保护还是惩罚呢?
   法律讲究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私奔在法律上可能的结局有如下几种。
   有些情况下的私奔,法律是保护的。假如双方在“奔”之前均与他人不存在婚姻关系,或虽结婚但已
经离婚或是丧偶,单身的成年男女恋爱自由、婚姻自由,无论是私奔还是明媒正娶,这只是当事人选择婚
姻生活的方式,只要不妨碍他人,法律同样保护。
   有些情况下的私奔要受法律的惩罚,惩罚的方式包括刑事处罚及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有的当事人,本身已经他人结婚,并未离婚或丧偶,因各种原因,见异思迁,与异性私奔,长期且稳
定地同居,这已经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情况这属于婚姻法的规定的过
错一方。这种情况要承担民事责任。
   其二,重婚。
   有的当事人本身并未与原配偶离婚,也未丧偶,与他人私奔后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这是我国刑法258
条规定的重婚罪的情形,要被处刑事处罚,严重的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军婚。
   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私奔的
情节符合以上规定,这肯定碰了“高压线”
   在离婚案件中重婚的或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过错方,要对无过错一方进行精神赔偿,但对于分
割财产问题,有过错一方仍要分得适当的财产,不可能是如许多人相像的要“净身出户”,法律是公平的
,该罚则罚,该保护的仍要保护。
    其实从文学作品中看,对于私奔基本上并不持绝对的贬义评价,中国古代有司法相如与卓文君,近代
在鲁迅的文学作品《伤逝》中有涓生与子君,这些可谓是私奔“一行”中的“老前辈”,在很大程度上是
受到人们褒扬的,因为他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权利的追求。至于法律上并没有私奔的概念,法律是保护还
是惩罚私奔,完全看具体情节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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