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刑法减刑制度(1)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考刑法减刑制度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提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